关于印发《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文章类型:江苏省土地管理 文章加入时间:2006年2月21日11:1

关于印发《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苏检会[2001]2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检察院、公安局、国土管理局:

现将《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:《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》

二OO一年一月八日

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

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,加大土地执法力度,打击土地犯罪行为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、受理和查处工作。

第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,履行法定职责,并按照本程序的规定移送、受理和查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。
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嫌土地犯罪案件,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四条、第七十六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,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、第三百四十二条、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等条款规定的土地违法案件。

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,认为行为人涉嫌犯罪的,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,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、检察机关。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、构筑物处理的,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,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,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、检察机关。

第六条 涉嫌土地犯罪案件,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移送:

(一)行为人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、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或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四条、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,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。

(二)行为人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、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或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,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。

(三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《中华入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,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。

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应制作《案件移送书》,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等。《案件移送书》包括以下内容:受移送机关名称、案件移送编号、案件的基本情况、案件移送的理由、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、移送日期、移送机关盖章等。

第八条 公安、检察机关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受理、审查,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,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个月。

对决定立案的案件,公安、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单位。对决定不予立案的,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,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,送达移送单位,并退还有关材料。移送单位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,决定不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,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单位。

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、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,公安、检察机关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。

第十条 公安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时,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。

第十一条 公安、检察机关直接接到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举报的,应当受理,并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,经查认为所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,应立案侦查,认为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。

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后,应停止办理涉案用地审查报批、土地资产处置及土地登记等手续。

附件

××××文件

字( )第 号

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

人民检察院(公安局):

一案,经我厅(局)研究,认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条 款的规定,现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你院(局)审查,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,请尽快将审查结果通知我厅(局)。

此致

敬礼

(印章)

年 月 日

附:案卷 册 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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